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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2025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

安徽省池州市2025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31 22:50:54        次浏览

  2025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专利行政保护、商标全链条保护、春茶地理标志保护、“铁拳”“蓝天”等系列专项行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成效显著。现将2025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第18724256号“面颂吉祥”商标是安徽中江农业有限公司在第30类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4月20日。

  2025年1月17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青阳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3楼宴会厅活动现场发放的礼品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杭州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在青阳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办客户回馈活动,活动期间向参与者免费发放164提“面颂吉祥”®福满面手提袋礼盒。经鉴定,上述礼盒“面颂吉祥”®未经商标权利人安徽中江农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当事人为筹办活动,于2024年12月17日委托广告公司印制相关手提袋、面盒各1000个,货款4000元;于2025年1月9日从淘 宝购进500小盒“面颂吉祥”®长寿面,货款3500元。当事人将3小盒面装入盒子再放入手提袋制成礼盒发放,经营额7500元,无违法所得。

  最终,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杭州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没收164提“面颂吉祥”®长寿面手提袋礼盒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第61625284A号“Maxigenes”商标是美可卓控股公司(MAXIGENES PTY LTD)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08月13日。

  2025年1月22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辖区内某母婴店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标注“美可卓®全脂牛奶粉”可疑产品共4罐,其罐体标签正面均标注英文标签字体Maxigenes® Full Cream INSTANT MILK POWDER;1kg,均加贴有中文标签。上述奶粉与此前当事人的进货渠道不一致,且进货价格存在较大差距。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1日从安庆市开发区某婴幼儿食品店购进涉案商品“美可卓®全脂牛奶粉”36罐,每罐价格60元,货款共计2160元,并销售给安徽某配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92元/罐。

  依据上述4罐美可卓奶粉与商标持有人产品包装的对比情况,结合商标持有人授权代理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文件,最终,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母婴店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奶粉,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至县某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类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6日。

  2025年4月9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有“六神”牌驱蚊花露水(180ml/瓶)4瓶,“六神”牌止痒花露水(180ml/瓶)4瓶。在货架旁的地面上摆放有上述“六神”牌驱蚊花露水共1箱(已拆封,剩余23瓶)、“六神”牌止痒花露水共1箱(已拆封,剩余24瓶)。经执法人员初步辨认,上述商品封口处不平整,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购进上述“六神”牌系列花露水,进价均为380元/箱(30瓶/箱),折合12.67元/瓶,售价均为15元/瓶,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经厂家鉴定,涉案的“六神”系列花露水为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了“六神”牌驱蚊花露水3瓶,“六神”牌止痒花露水2瓶,违法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11.65元。

  最终,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神”牌驱蚊花露水共27瓶、“六神”牌止痒花露水共28瓶,没收违法所得11.65元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池区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第126348号“口子”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02月28日。第3007166号“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11月27日。

  2025年1月2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贵池区某酒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4瓶白酒外包装上印制有“口子窖”红色字样,红色字样上方印制有环状(左齿轮+右麦穗)图案,图案里印制有“口子”字样,字样、标识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26348号、第3007166号注册商标字样、标识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份以210元/瓶的价格从一陌生顾客手中回收,总共回收10瓶,回收总价为2100元,当事人回收后置于店内对外进行销售,其中举报人购买3瓶,销售价为230元/瓶,当事人家人自饮3瓶,剩下的4瓶经鉴定为假酒,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价格证明,显示十年口子窖(41度,500ml)最新市场指导价格为328元/瓶。

  最终,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酒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被本局依法扣押的涉案白酒4瓶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古井贡酒”于2003年4月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范围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中心区域。“口子及图”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02月28日。

  2025年1月24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池州市贵池区某电子商务中心进行检查。经查,该商务中心销售的3箱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和2箱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的箱体上标有“年份原浆”商标,22箱标称口子窖白酒六年型和1箱标称口子窖白酒五年型的箱体上标有“口子及图”商标。根据该商务中心提供的供货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未能找到涉案白酒提供者,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属于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经厂家辨认、鉴别,上述白酒不是被核准使用“古井贡酒”“口子窖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最终,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案白酒28箱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3246363号“东至云尖”商标为东至县茶业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20日。

  2025年4月9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木塔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某茶厂内加工区域发现以下商品:“东至云尖”茶叶包装盒3盒,规格:3小盒/套;“东至云尖”茶叶包装盒7盒,规格:4小盒/套。2025年5月8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对负责人叶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东至云尖”的商品并未经东至县茶业协会授权,上述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东至县某茶厂销售的“东至云尖”包装盒侵犯了“东至云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标注“东至云尖”茶叶包装盒3盒和标注“东至云尖”茶叶包装盒7盒)、没收违法所得184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