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官方网站-KAIYUN畅享生活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07 14:52:44        次浏览

  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坚持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统一,着力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充分运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新举措,加力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现选取4起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4日,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金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内镶式滴灌带,2025年省级监督抽检结果显示,产品流量均匀性、耐拉拔性能、炭黑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滴灌带16卷,货值金额2400元,尚未销售流入市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经执法人员查询核实,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集中销毁,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永昌县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积极调整生产配方,并对同类型产品重新送检,结果显示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基于上述情况,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要求其加强质量管控,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能力。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服务型执法、践行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督促企业销毁不合格产品,并指导整改到位,根据企业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企业提供了容错空间和发展空间。同时,通过全程说理式执法、指导企业自我纠错,推动优化生产工艺、强化检测能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与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2025年3月,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发现嘉峪关某超市货架上摆放的“星耀炫迈”小苏打牙膏(净含量:180克),产品外包装盒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9.1,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查询,该专利号于2024年6月28日终止。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情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在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下架相关产品消除隐患。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引导教育,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具体条款进行专题辅导学习,帮助市场主体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价值,着力提升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保护能力。

  【典型意义】本案全面贯彻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理念,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利核查确认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但基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事实,依法适用“首违不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维护了专利管理秩序,又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彰显了执法温度与教育引导功能。该案为处理同类非主观故意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实践样本,有效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2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张掖市甘州区某超市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陈列货架上摆放的康师傅经典奶茶等9种共23.5件食品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81.5元,上述食品与其他保质期内食品混放。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立即下架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非餐饮环节,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并指导当事人对所有食品开展自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设置“临期食品区”。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过期食品不包括餐饮环节,索票索证制度落实严格,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市场监管部门秉持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彰显了执法的规范性和公信力。执法人员通过约谈教育、普法宣传等方式,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强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9日,临洮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定西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违法广告线日,该服装批发城朋友圈发布的销售服装广告图片内容中含有“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10月1日-10月3日购物满99元就送代金券”等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删除朋友圈违规广告内容,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临洮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指导当事人对从业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广告审核机制,定期开展广告自查自纠活动,主动消除潜在的违法风险。

  【典型意义】本案充分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以“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为工作理念,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依法核查违法广告线索,准确认定当事人利用国庆庆典进行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鉴于初次违法、传播范围有限、危害后果轻微,决定不予处罚。同时通过普法教育引导经营者增强广告合规意识,避免不当使用国家象征进行营销。此案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为规范新兴营销渠道(朋友圈广告)提供了柔性执法范例,有效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